不安抗辩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0:33:41 241 人看过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一、违约后能否主张不安抗辩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不安抗辩权是不能一起行使的,因为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合同抗辩权分类

1、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对于后履行义务一方字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不安抗辩:是对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l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限届至。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未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lEI履行期未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元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履行顺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问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只有在合同中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顺序的问题,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了歧义,所以才应按照矗定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利益。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之为异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负有先行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之时,先覆行义务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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