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安徽滁州一市民刚买了套新房还没来得及享受乔迁之喜,装修工人就在其家中意外触电死亡。日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审理。
2005年10月份,王先生购买了滁州市某小区一套住房。2006年6月,王先生与该市景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声公司)签定了装修合同,由景声公司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王先生由于对房屋设计结构不太满意,于是在设计图纸中改变了原有厨房位置,将阳台改做厨房使用。6月20日,景声公司临时找来装修工人彭某在原阳台上打抽油烟机孔,结果打孔机击断墙内电线,致使彭某当场触电休克,报120急救送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彭某意外死亡后,各相关单位各执一词,相互推委,一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2006年7月3日,彭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景声公司、房屋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1682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彭某与景声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承揽人彭某使用水钻、金属扶梯违章操作造成自身损害,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定作人的景声公司和业主指示彭学明在其选定地点打孔,造成彭某死亡,其指示错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督规定》中有关要求,房屋开发公司应在事故电路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因此房屋开发公司对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已与业主约定了在承重墙上不得打孔,且业主也未告之要在阳台承重墙上打孔的情况,因此该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对彭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总额为212198.5元,死者彭某对自身损害承担55%的责任,即116709.2元;景声公司和宇达公司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各42499.7元;业主王某承担5%责任,即106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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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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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期间触电身亡饭店老板有责任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如果是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r干完支付费用的,你不承担责任r你如果自己找的人干活,开的是工资,相当于你时用人单位,你承担责任r再就是中电的原因,是不当操作还是违规操作,还是电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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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的,业主有责任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1如果你是装修公司的员工的话,那么有关工伤的赔偿要由装修公司承担,而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只要业主不存在过错的话,那么他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总而言之,业主是否有责任要看伤者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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