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5:06 188 人看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六、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实施区域监察,也可以实施重大案件的专项集中监察。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查处本省范围内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决定。指定管辖采用书面形式通知。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以书面方式进行。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行政许可审批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级审批的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为妥善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原则(一)坚持符合规划、有利发展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后才能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2023-06-10
    93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径向省建设厅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第三条拆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的交易价格行情,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第五
    2023-06-10
    24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适应我省在港澳企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希遵照执行。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我省在港澳企业的作用,促进我省经贸事业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和积累建设资金,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对我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我省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企业,不论是独资经营或合资(合作)经营,都应向港澳当局办理营业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同时,填制“驻港澳企业情况登记表”(附格式)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向合资企业投入的资本金,要取得企业签发的符合当地法律的股权证书。为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发生意外损失,凡属国家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委托以私人名义投资的,须报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地法律办理投资委托书手续,股权证书和投资
    2023-06-09
    163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7-01-2016:30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
    2023-06-15
    472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廿八日闽政(1987)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这是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加强印刷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现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和发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市凡是营业性的印刷、复印、替写、拍摄文件资料及晒图、印制各种料质袖章、胸章、符号、标志、旗帜等厂、社、店均应列入印刷业,按《暂行办法》管理。二、印刷物品除《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有规定外,凡承印保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证件、有价票证、证券及其他重要票证、袖章、胸章、符号自一九八八年五
    2023-04-24
    42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闽政办[2010]2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行向省物价局反映。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
    2023-04-24
    194人看过
  • 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闽政[2000]文193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为了解决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在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实际困难,保障农垦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除“场带队”的农民工以外的职工。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
    2023-06-09
    33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原则同意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及财政部、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省电网对直供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省电网对各县趸售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一分钱;趸售电量中,小水电当月上网互抵电量不征收省电力建设基金;联网转供电单位应按省直供标准征收;省电网代购代销电量按省电网趸售电量标准征收。第二条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为除下述专门规定减免征
    2023-06-07
    281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关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文号:闽交财[1994]18号各地(市)、县财政局、物委、交通局、税务局,省公路管理局,福州、厦门海关:.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制改革、对原征收税种进行了调整,为了理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为我省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现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委员会闽交财[1992]253号文联合颁发的《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原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现修改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总税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原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
    2023-06-07
    55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等。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
    2023-06-10
    48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事业发展较快,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法制意识淡薄,使倚路建房,违章搭盖,随意占用公路等问题相当突出。这些不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而且阻碍公路的进一步改建、扩建和公路效益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了村镇的建设规划和合理布局,给社会治安、工商、环保和交通安全等管理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一)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
    2023-04-22
    40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达到控制投资、工期、质量的目的,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我省目前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下列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二)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以及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以上项目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方准予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制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目标、步骤和措施。对已经搞了多年监理工作的地区、部门应当很好地总结经验,扩大监理
    2023-06-10
    443人看过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11月14日闽高法[2005]320号)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在监狱服刑罪犯和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保外就医)案件的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讨论,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机关1、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由羁押该罪犯的看守所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2、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仍处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中的罪犯,由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所需材料3、判决生效后,监狱不予收监而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同时具备如下材料:(1)由监狱出具的“不予收监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收监的事由和法律依据;(2)由看守所或者负责执行监管的公
    2023-06-01
    399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文件精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夏季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
    2023-06-05
    332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产假的法律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 福建省梁山县人民政府产假几天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02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 厦门产假多少天,福建省厦门市福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
    • 福建省福清县乡政府产假和陪产假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12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是怎么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000元调整为1100元。各市、县(区)应在此标准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确定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