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空地补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1 13:19:12 433 人看过

一、院内空地补偿标准

首先,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土地使用权应当得到补偿。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其次,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出让取得且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其他不动产,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再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相应补偿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适当补偿,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均是为了体现公平补偿的原则,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就是法律规定的适当补偿,这是与立法精神明显相背的。

二、农村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给予被征地人一次性的现金补偿,用于被补偿人自行支配。

(二)房屋成新。给被征收人重新划拨一块宅基地,另外,根据被征收房屋折旧率等因素,再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用于被征对象重建房屋。这种方式往往会作为地方优选方式。

(三)产权调换。由地方重新建造房屋提供给土地被征人,相当于我们城里的安置房。

三、企业停业损失怎么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应以实际情况为准,一般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费用不仅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确定的补偿数额,还有员工工资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往往直接影响企业补偿总额,该部分的补偿也是企业拆迁实践中出现争议较大的部分。每家企业的经营情况都不尽相同,没有也不可能出现清晰明确的补偿标准,这部分补偿的弹性空间很大,且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企业被拆迁人,企业被拆迁人往往因为收集不到合适的证据而失去这部分补偿,因此,企业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倘若觉得取证有难度,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n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n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n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n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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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9日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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