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某诉安徽省**涉外汽车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诉人张某某的仲裁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了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关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被诉人剥夺申诉人参加改制的权利(进行国企职工身份置换、享有经济补偿金)是非法的。申诉人张某某于1996年7月从合肥联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诉人安徽省**涉外汽车总公司(公司性质:国有企业)工作。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工资关系、人事档案至今仍一直存放在被诉人处。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履历如下:1996.7—1997.12在总公司所属四方旅行社从事财务工作,1997.12在总公司财务科从事出纳工作,1998.5—2001.4在总公司所属的黄山逍遥山庄工作,先后担任经理助理,副经理(主持工作)。于2001年5月调回**总公司总部。公司以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保存在公司办公室)的形式作出决定,按每月460元的标准补发申诉人1998年9月—2000年3月在黄山逍遥山庄工作的工资。申诉人每次去领钱,总公司均表示:目前经营困难,无钱可付,待经营好转再说。直到目前申诉人仍未领到此款。
调回总公司后,申诉人多次要求安排工作岗位,可是被诉人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安排工作,致使申诉人实际处于长期待岗状态。从2001年6月开始至今,总公司未发任何工资、生活费,也未安排任何工作岗位。申诉人于2001年7月20日找到总公司吴*智总经理,要求安排工作。(前面提供的证据四:《金俊逸的证明》可以佐证)。吴总表示公司正在研究,让申诉人等候通知。以后,申诉人又先后多次找总公司有关领导,要求安排工作岗位。(前面提供的补充证据一:《王红敏的证明》、补充证据二:《张时森的证明》,这些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申诉人在不同时间段一直在与被诉人交涉安排自身工作事宜)。以上证据均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申诉人在申请仲裁之前,一直不间断地在与被诉人就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等问题进行积极交涉,申诉人的申诉未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然而尽管申诉人不间断地多次找被诉人要求解决工作岗位等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被诉人或推三阻四或置之不理或互相推诿,致使申诉人实际处于长期待岗状态。代理人在这里要重申的是:申诉人之所以处于今天这样的长期待岗状态,完全是由于被诉人单方面的原因一手造成的,被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申诉人本身无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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