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变更税费
1、营业税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二、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转让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农户最基本和最可靠的生活来源和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即每个农民均享有承包土地权利,每个农户均享有土地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原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失去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再承包农村土地。家庭土地承包方式土地流转时,只有在转让方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情况下,才应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做出了限定性规定即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唯一主体。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并获得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受让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对转让方也没有限制条件。
2、土地转包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对接包方有两点限制,一是接包方必须和转包方为同一个集体组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转包;二是接包方必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属于无效行为。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范围内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从事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对接包方的限制是必须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改变土地用途属于无效行为。
3、土地互换
互换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承包方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新的承包关系产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应区分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集体。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解体。随着公社改成乡(镇),生产大队改成村、生产小队改成村民小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所拥有的土地,也就相应地改为了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以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在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4、土地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其他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土地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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