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5:38 408 人看过

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

第三章监测站的职责

第四章监测制度

第五章表彰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作用,更好地推动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铁路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提高铁路环境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条铁路环境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开展铁路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包括环保指标考核),分析评价铁路环境质量,掌握铁路污染物来源、影响及变化趋势,为制定环保规划、开展污染防治、实施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为铁路环保执法提供技术监督,并为铁路环境保护和铁路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机构。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本单位环境监测管理机构。

第五条铁路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污染轻重、技术条件、环境要求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环境监测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环境监测站,分别相应为国家二级、三级和四级监测站。

第六条铁路环境监测站参加全路、地方环境监测网。全路环境监测网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业务协作组织,它是由铁道部级网和铁路局级网组成。铁路环境监测中心为部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员为各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同时也是铁路局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络各成员单位的原性质、职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铁路环境监测网,制订网络管理办法;负责拟订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和报告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布铁路环境质量公报。

第八条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计划、监督、考核、服务和网络建设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加强环境监测站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投资、管理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环境监测站和所在地区监测网牵头单位的指导,并接受其考核。环境监测站取得监测质量合格证后,根据国家及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未设环境监测站的铁路单位,其环境监测任务可由该单位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就近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健全各类监测质量管理、财务、仪器设备和试剂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密级规定的环境监测资料,必须按国家保密法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视性监测数据资料对外提供应经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监测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现场监督监测时,被检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借故阻挠或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填报监测数据,严禁玩忽职守及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现场监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及保健补贴。

第十六条铁路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及聘任,按国务院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测站的职责

第十七条铁路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协调铁路环境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全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全路环境监测资料,建立全路环保数据库;编制铁路环境质量公报;承担组织全路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培训工作。

参加国家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以及各类有关标准的审议。

第十八条铁路局环境监测站组织协调管内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管内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管内环境监测资料;开展铁路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第十九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管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视性监测,对主要污染源进行考核监测。

负责建立动态污染源档案;综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授权范围内对管内各单位环保设施使用、管理;污染源档案管理;违反环保法规而造成环境污染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参加或承担管内环保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

参加或承担污染事件的调查。

参加或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可承担路内外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

第四章监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铁路实行环境监测站资格认证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未经资格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和未获得合格证的环境监测人员所报告的监测数据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资格认证、合格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网业务牵头单位组织对各网站的监测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

凡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可按铁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履行铁路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站应准确、及时、系统地向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网络业务牵头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第五章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突出,环境管理服务作出显著成效,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铁路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监测站和环境监测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未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有关经费政策,占用、挪用、滥用各项规定的监测经费,未完成指标考核监测任务,违反国家和铁路环境监测有关规定,发生监测质量事故及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有违法乱纪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铁道部卫生环保局1987年11月颁布的《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形式相关文章
  • 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文件桂环字[2002]17号关于发布《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厅局,各地、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在广西的实施,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工作,依据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附:《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2年3月28日主题词:环保管理体系规定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2年4月2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1:广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
    2023-04-24
    75人看过
  •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五环路沿线各单位:为了改善首都市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北京绿色景观大道,实现北京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规划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改善首都市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北京绿色景观大道,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四、五环路两侧沿线地区的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规定实施规划管理。第三条四、五环路两侧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四、五环路两侧绿化规划实施绿化,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和非建设区分别划定道路绿化带:1、建设区道路绿化带划定的范围为道路红线向外50米范围,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不少于30米范围;2、非建设区的道路绿化带的划定范围为道路红线向外100米范围。上述范围内用地只能用于绿化。第四条四、五环路两侧的各项建设工程按下
    2023-06-10
    201人看过
  •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章人员编制和职务名称第四章管界划分和车站等级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各铁路局:为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现将《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为落实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保证企业享有机构编制自主权,部机关各部门都要切实转变职能。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重点抓好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的制订,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二、在铁路局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部对铁路局、分局机关的编制总数、领导职数和内部机构数暂仍实行限额控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配置由企业确定,调整方案报部核备后实施。各铁路局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要有利于运输生产的集中统一指挥,有利于强化运输安全管理。三、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2023-06-08
    387人看过
  • 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各铁路局:近年来,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越来越频繁;同时火车的密度和速度也逐渐提高,铁路道口上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应立即解决这一问题”的指示精神,现制定《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发布施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广为宣传,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群众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附: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现对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特作如下规定: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停留。二、遇有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报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五米以外。三、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
    2023-06-08
    383人看过
  • 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ナ(5)枨?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或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省境内在建和运营的公路、航道、港口、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サ谒奶酢〗煌ɑ?础设施环境监测是交通环境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监测,了解环境质量状况,掌握变化趋势,
    2023-06-08
    266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沈阳铁路局制定的《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处罚的罚没收入票据的使用,长春铁路分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吉林、通化、图们铁路分局使用所在市(州)财政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吉财预字〔1987〕68号文《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所属的在省的中直单位的罚没收入,留归地方财政的50%部分全部上交省财政。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和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
    2023-06-08
    65人看过
  •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设计院、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开发中心:为优化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请各单位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认真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活动,优化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是铁道部或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出评价和优化意见,以及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小型项目参照执行。设计咨询工作应在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交付施工之前进行。第四条咨询工作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新政办[1999]81号[颁布时间]:1999-6-30[执行时间]:1999-6-30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确保自治区出疆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出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与竞争力,加速我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是促进自治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优势资源,哈密瓜、库尔勒香梨等农产品在国内外均有一定的知名度。近年来,由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淡薄,出疆农产品质量下滑,市场占有率下降,对自治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扭转我区名优特农产品总体质量下滑趋势,保证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按照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2023-06-06
    164人看过
  • 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4〕38号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丹东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日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理顺公物处理渠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丹东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物拍卖的主管部门。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财政、海关、法制等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公物拍卖定点拍卖企业,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第五条下列公物必须到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
    2023-06-14
    353人看过
  •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使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铁路,独立枢纽、大型客站等项目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铁路工业项目等。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B10502-9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国外贷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由铁路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各自的主要职责是:1.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负责预审、审批部门提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有关文件,并落实其审批意见;委托方式可直接委托,亦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后进行委托。2.承担
    2023-06-08
    393人看过
  • 关于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民政部文号:民发[2003]144号发布日期:2003-12-27执行日期:2004-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被寄养儿童第三章寄养家庭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家庭寄养是为孤儿、弃婴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养育方式。它既符合儿童成长规律和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发扬了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对于发挥民间力量,减轻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寄养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民政部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
    2023-06-11
    367人看过
  • 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商综发〔2007〕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环保局(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带动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现就推动出口企业率先提高环保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重要意义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能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但是,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出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一方面,加大资源环境压力,产品出口国外而污染留在国内;另一方面,出口产品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加剧贸易摩擦,助长贸易顺差的不合理增长,给中国产品的形象造成损害。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但是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保护国家环境利益,促进贸易增
    2023-04-24
    250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环境监管执法“时间表”
    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27日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一系列环保检查、监管、执法、稽查等方面的时间表,加快解决破坏环境资源、有损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1、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2、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3、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止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4、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5、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
    2023-04-24
    269人看过
  • 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建议
    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行政管理运行将通过改革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WTO的三个主要原则即:1、非歧视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透明度原则。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无论是从过去实践中暴露的弊端来看,还是面对未来发展的要求来看,都需要进行改革。一、环境监督管理的重心应由过程向终端转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是通过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执行三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发展。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视同为把关。过程和程序是严密的,而终端却常常是疏漏的。其结果是项目审批率依次大幅度递减。以新带老(新建设项目带动老污染)往往成了以新代老(新建设项目变成了老污染)。单线的封闭式的过程管理贻误了全面控制新污染的大事。因此,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应建立和执行三个制度:1、公示制度。新建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应在立项阶段向社会公示其生产规模、原材
    2023-06-06
    39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等。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口头形... 更多>

    #合同形式
    相关咨询
    • 环境监测司法指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28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关于环境监测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由上可知。
    • 怎样在环境监测中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9
      环境监测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环境科研提供翔实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环保税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也是提升执法效能的保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环境监测,要统一规划设置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有关行业
    • 环评监测属于大型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3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有哪些,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31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1、环境质量监测。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 环境监测法规定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26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1、环境质量监测。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