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田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6 21:50:07 54 人看过

苏州田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土地补偿费用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不同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用则根据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数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方面,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房屋拆迁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苏州田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用: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对于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情况,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苏州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农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生产权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属于村外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外农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生产权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而根据《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征地〔2012〕17号),苏州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为:

1. 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面积计算,一般每公顷20万元至30万元;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人数计算,每人每年8000元至120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征地面积和附着物种类计算,一般每公顷2000元至4000元。

2. 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征地补偿款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收部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专用于征地补偿安置。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苏州地区的征地补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评估和计算。同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情况,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苏州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款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收部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专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同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情况,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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