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01:08 114 人看过

一、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

1、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三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应一并评估。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放的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征收时的地价等因素,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费依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定。

2、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3、停业停产损失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

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而不包括投资利润损失在内。

4、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具有普惠性,即不是每个被征收人都能获得奖励和补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救助等确实需要政府特殊补助的特殊情况。

二、土地征收纠纷怎么解决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4、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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