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比较广,除了案件的审判人员外,还包括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然书记员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也是适用该制度的。但是对不同人员申请回避,此时有决定权的人不同,一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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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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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回避的事由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1-08-19《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综上所述,当办案人员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时,需要主动自行回避。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相关人员应该在庭审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事由,法院会在三日给出答复。要是对决定不服,还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