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张某辞职劳动争议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2:19 90 人看过

申诉人: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张,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雇员。被告于1998年1月在一家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从2001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2006).被告在申诉人的轻工业公司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企业集团规范化登记的通知》要求,2003年1月24日,市外经贸局批准市进出口集团公司更名。,向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外经贸[2003]42号文件,即本案投诉人,于2003年3月13日获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投诉人继承**代表团公司的所有业务、权利和义务。安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别于2001年9月30日、2002年2月21日、2002年4月10日、2002年10月21日和2003年2月25日签署了五份关于雇员参与重大商业活动的协议。2003年4月15日,申诉人和被告签署了一份关于雇员参与主要商业活动的协议。被告参加了由该单位资助的四届广交会和两届中国博览会。在本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参与重大经营活动后的使用年限和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署的六份参与重大商务活动的协议,被告在服务年限内的违约金为:2001年9月广交会5717元,2002年2月中国交易会2683元,2002年4月春季广交会4194元,2002年10月秋季广交会5932元,2003年2月中国交易会8000元,2003年4月广交会13214元,共计39740元,上述费用包括展位费(展览费)、代表费和网上交易费。2004年2月9日,被告因工作压力和身体原因向申诉人提交了辞呈。被告离职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1200元,不履行被告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1个月

此外,申诉人于12月25日制定的《2003年企业经营会计及奖惩办法》第2条,2002年规定总利润的50%上缴公司,50%分为营业费用和销售人员奖金,营业费用包括展览费用。被告于2003年10月从毛利份额中支付了19001.90元的展览费用

申诉人声称申诉人(原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10月1日,2006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还签订了六项协议,参与重大商务活动。2004年2月9日,被告提出辞职后,未经公司批准,他不在公司工作。为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告:1、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18600元;2、参加重大经营活动支付报酬39740元;3、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375.75元;4.承担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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