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40:13 388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下同)的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指为保卫国防安全、参加抗灾抢险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致残、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规定,确定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下同)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疆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专项医疗费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专项医疗费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专项医疗费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需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当地上年度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际发生数额合理确定后提出预算。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安置在企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企业负责拨缴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五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购药,需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证》,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六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其他二等甲级、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药费应自付一定的比例,自付比例一般控制在10%以内。

第七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确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或心脏起搏器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经专家会诊并经主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所需费用应按规定范围及标准支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和安装假肢的医疗费用,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专项医疗费支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安装进口假肢的按国产价格计算,超出国产价格部分由其个人自付。

第九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方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购药的原则下,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选定3-5家作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服务(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各项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凡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进行医治的,须按转诊、转院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被有关部门确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并取得相应伤残等级证书的,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享受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同等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6: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7〕15号发布日期:2007-1-31执行日期:2007-1-3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的食
    2023-06-07
    28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
    2023-04-24
    8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住宅区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第五条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的义务。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2023-06-10
    49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四条劳动监察实行专门机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第五条自治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含部队)进行劳动监察;地、州、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含外地驻当地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县(市、区)劳动监
    2023-06-10
    16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行为。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023-06-10
    25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2023-04-22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9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有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4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