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善意的打假人和恶意的打假人。恶意打假人是指以赚钱为目的,利用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打击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过期、伪劣产品,通过打假的形式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人;善意的打假人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向商家请求赔偿的行为人。有的恶意打假人可能存在名为打假,实为敲诈的违法行为。
职业打假人违法吗
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涉嫌违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下: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比如,很多食品标签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包装也算广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一个标准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个文件就不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如果遇到职业打假人怎么办,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429人看过
-
职业打假人的职业操守问题
346人看过
-
职业打假凉菜怎么解决
121人看过
-
“职业打假人”少了
318人看过
-
职业打假人投诉到工商怎么解决
365人看过
-
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策略
64人看过
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消费者打假和企业打假。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 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 更多>
-
什么是职业打假人?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1“职业打假人”(Professionalextortionerforfradfighting)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
商标可否受职业打假侵权司法解释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6进行职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在当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你可以涉猎很多不同的行业,但其中至少要有一两个自己比较精通或者擅长的,这样在职业生涯中,才不至于很快的被淘汰掉。而在竞争过程中,也会比其他人据有关鞥多的优势。技能+学历+就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而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其实更能适应职场的需求,在求职过程中才可以处于一种不败之地。 只能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
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1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赵建磊说,去年,他诉“可口可乐”、“王老吉”进行欺诈性销售的官司,若放在几年前“是不会打赢的”。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
-
职业打假人是否有罪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0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
-
行政复议中的职业打假人又是什么意思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申请人以未在法定期限得到被申请人对申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答复为由,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进而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通过座谈、电话约谈和实地调阅案卷等形式,开展了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