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满意,怎么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34:42 308 人看过

如果你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满意怎么起诉?1当交通事故被起诉时,谁应该被起诉?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要求赔偿,那么起诉对象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除了司机、车主等明显的被告人外,可以起诉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很多。被告人越多,越有利于最终落实赔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不加区别地起诉。任何被告的认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院在立案时会进行初审。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谁可以作为被告(赔偿主体)?可列为被告的案件如下:

1。

2。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置障碍物,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在道路上非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侧。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以下简称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下列具体情况处理。

5。因所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所属人员和所属人员(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关联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机动车申请人、养路费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及以关联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的约定。

6。关联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向关联人请求赔偿。关联人与关联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

7。借用他人身份证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隶属关系处理。

8。登记车主与他人签订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协议,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分期付款的,即使未办理变更登记,买受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融资租赁购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借用、出租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车主和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承办人将车辆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借款人、承办人、车主、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要求赔偿。

12。在车主对实际使用人的追索纠纷中,应当区分下列情形:(1)车主无过错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2)车主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仍出借、出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出借、出租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如果车主已将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借款人和承办人,借款人和承租人仍借、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借用、出租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借款人、承租人应当承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责任。贷款人、出租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款人、承租人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仍出借、出租车辆,致使借款人、承租人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4。盗窃、抢劫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机动车所有人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送修或者委托保管期间,承揽人、保管人驾驶机动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揽人、保管人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16。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从事雇佣活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

17。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致使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卖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交通事故机动车保险的相关保险公司。

19。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车主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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