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辩护工作,原则上先进行审核辩护工作。中国的刑事司法,本质上属于审批制司法,公安侦察后形成起诉建议书,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基本照搬起诉建议书,形成起诉书,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基本照搬起诉书的内容,只是在格式以及形式上进行一些调整,在整个刑事流程中,所有的证据基本限定在公安阶段的证据,这本质上也决定了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只是就证据以及判决书之间的认定关系进行多重审批。辩护律师只有掌握了这个潜在的规则,才能够在辩护工作中有所作为,当然我也深察此道,先进行审核辩护。
做好审核辩护工作,首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熟悉起诉建议书的制作过程。我认为起诉建议书,原则上只是笼统的查明案件事实,其次,公安机关起草起诉建议书侧重完成该项工作,不可能和判决书那样权衡各个方面,由此在起诉建议书和判决书之间存在的误差就是律师需要工作的重点。
有检察官提出:任何诉讼案件在法庭上展示的都是法律真实,是无法百分之百还原刑事犯罪的全貌的,只能立足现有证据予以概括归纳,有必要区分的话,公诉人会在法庭调查中展示的。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才是辩护工作的焦点,只有抓住起诉书不明确的地方稳固的进行辩护,才会实现辩护目的。辩护工作坚决不能够放过任何对案件事实的掩盖以及变相表达的地方。
我个人总结起诉书容易犯的错误,大致上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大多数起诉书对几名被告人的分工和作用描述的不清楚,只笼统指控几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
二、起诉书一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述的不够清楚明确,比较笼统。
三、忽视犯罪形态的转化以及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对此,上面的这位检察官认为:起诉书一般分几个部分,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证据罗列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其中上面所说的一、三点,都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至于上面说的第二点,起诉书不是小说,犯罪事实归纳部分不要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这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起诉书制作规范所要求的。
我对此是这样看待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这些情况,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吗?假如是,那说明连人都抓错了,那可危险了。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假如如此看,那在事实部分都没有查明或者说清楚的东西,就在本院认为部分随便认为,十分不妥当。辩护律师只关心事实,在事实之上,应该怎么认为,律师自有看法,法官也自有判断,至于检察院如何认为,并不重要。
我个人认为,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原则上应当对案件事实无原则争议,或者可以形成裁决是否存在的事实,基于司法的客观公正,假如真存在上面的检察官所说的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则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会认定,这就会形成判决书和起诉书不一致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工作很容易让律师忘记审核辩护的角度,而过度到对抗辩护,其实只有做好了审核辩护工作,才会发现对抗辩护有可为的空间,不然法官压根不会搭理律师抛开起诉书而独立门户的做法。
对抗辩护工作,说白了,就是完成补充侦察或者侦查的工作,是在起诉书的事实部分无争议的事实基础上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补充辩护工作。
当然,按照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律师原则上不需要取证,原则上不要收取口供等证据,可以对起诉书的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当然起诉书不足的地方不足以改变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可以以起诉书存在的不足论证辩护理由,争取从轻判决。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2008年6月1日起,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完全阅卷,且侦查阶段可以不受限制的进行会见,可以对外取征,会有更多的对抗资本和机会,但我个人认为,律师还是应当先做好审核辩护工作,对公安以及检察院的工作保持怀疑的心态认真审核,当发现无遗漏和不足时,继续进行监督即可,只有发现存在不足时,应当提出对抗辩护的工作,促使司法机关客观司法。
当然,中国的司法也逐渐从审核司法走向对抗司法,律师业在对抗司法中有很多需要改善和改进的地方,切实维护好律师业自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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