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一些“城中村”、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周边地区、部分“小城镇”及其周边乡村,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居民委员会”取代,原农村村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改居”过程中,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直接转为国有,成为地方政府违法剥夺农民权利的冲突焦点。笔者认为,国家通过征收手段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其他任何手段包括“村改居”都不能自然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理由如下:
1、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村改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因违法而无效。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此规定,征地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即通过依法征地完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而不是通过“村改居”自然转为国有土地,更没有规定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各地方政府通过“村改居”使集体土地自然变为国有是违法、违宪,所作的规定无效。《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县级政府批准撤村建居行为,不足以导致集体土地自动转变为国有土地。在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村改居”的进程中,有关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违法、违宪,应引起警觉并尽快纠正。
2、全面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该条只规定了“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属于国有,并未规定归属的途径,更未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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