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20:50:28 213 人看过

在公司合并整个过程中,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也时常受到侵害。为改变股东的不利地位,国外的公司立法都有特别规定以保护股东在公司合并中的权益。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公司合并中利益平衡的法律架构及相应的司法救济体系,从而使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臻于完善。关键词:公司合并控制股东股东权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司合并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公司合并对公司自身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从而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及公司的优化组合,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公司利润。”[1]对于股东而言,其利益也会因公司价值的提升而增加。但在实践中,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因而,公司合并过程中,保护股东利益成为了值得关注的问题。一、公司合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一)、公司合并概念及分类所谓公司合并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2]公司合并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股权结构和财产结构,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结合形式。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通常有两种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各自消灭自己的法人资格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后者通常是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其结果是并入的公司解散,法人资格消灭,而接受合并的公司则继续存在。因此,公司合并是一个包含着公司解散、公司变更及公司成立等一系列问题的复杂法律行为。(二)、公司合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现代企业通常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和运营公司,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者分离,这就导致了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促使占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为其实现最大利益的问题[3],或者说如何平衡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作为独立的主体和理性的人,必会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能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此外,建筑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基础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构成了公司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资本平等,对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使大股东有机会凭借手中的表决权优势操纵公司运营,使大股东的意思能轻而易举地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而置中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导致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上述两种利益冲突中,股东和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映射到公司合并过程中,就凸显出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遭到侵害,比如:滥用控制权,压低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不惜牺牲股东的利益而不接受优惠有利的合并条件;违反公司意志改变公司经营方向,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加大;对相关的交易信息不予披露,侵害股东或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等。二、公司合并中利益制衡的法律制度在公司合并中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规定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fidciarydty)、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一)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董事会在公司合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各国公司立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拟定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这一重要职权。董事会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董事会成员即董事尽到诚信义务对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董事的诚信义务由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组成。谨慎义务(DtyofCare)在美国的《示范公司法修正本》中被定义为“以同等职位之通常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在公司合并中,董事应以理智、谨慎的态度有根据地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或合并计划,然后向股东会提出合并建议。至于合并计划是否合理可行,董事在合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管理和运营公司,自己的利益不得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自己的行为不能与自己在公司中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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