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证据不足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9 12:40:25 208 人看过

实施监视居住,证据不足是可能性之一。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是否算刑期

监视居住算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以下两种:

1、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2、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3、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4、案件有特殊情况或者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更适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5、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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