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7:05:51 355 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夏某父亲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会见被告的基础上,经认真分析本案件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涉嫌抢劫罪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夏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区别一般的抢劫罪与因盗窃在而转化的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后果。

从被告夏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整个过程从犯罪的特征上来看都符合盗窃的犯罪构成。

1、从主观方面讲:被告夏某在作案的过程中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拉开贾某停在路边的XX轿车门,进入车内仅仅是为了盗窃车内的物品。

2、从客观方面讲,被告在作案过程中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其所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只能定性为盗窃,被告用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车内财物。而是为了能够顺利离开作案现场。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也就不可能构成抢劫罪。也正是因为被告在盗窃未遂准备离开时,为了逃避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才有了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被告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盗窃罪转化的抢劫罪与直接的暴力抢劫有着质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显然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夏某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要比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要小。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人员受伤。

1、被告夏某所使用仅仅是非管制刀具--普通的小刀子(身长仅6CM,宽约0.7CM)指向贾某、李某进行恐吓,被告的行为根本无法达到恐吓二位青年的目的。

2、被告人夏某并没有使用暴力,没有人员受伤,被告夏某被堵在车内,因为恐惧,害怕挨打,急于逃走才使用暴力相威胁。

(三)被告人在此次盗窃过程中,属于盗窃未遂,无财产损失。

1、从犯罪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不是有预谋的犯罪,被告人当时在雁塔区曲江新区餐厅对面垃圾堆里捡瓶子,顺手拉开了车门,见四处无人就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被告人在车里找东西时,车主贾某等回来取车,被告人看见车主回来就慌忙逃跑了,并没有拿走车上的任何东西,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2、被告盗窃的犯罪动机仅仅是为了买点东西吃。

被告年仅20岁,孤身在外,到西安后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食不果腹才导致被告产生了盗窃的主观故意,相比那些盗窃是为了花天酒地、挥霍相比其主管的恶意要小的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非常好。

夏某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就明确认识到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并两次表示悔罪“我以后再也不敢了”“我错了,以后一定不敢再干了”说明夏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错了,对其犯罪行为表示真诚悔过。这一点,在证据卷第46页夏某2013年4月25日的“讯问笔录”以及其今天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

根据陕西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被告无犯罪记录,为初犯、偶犯。

综上,被告夏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为盗窃未遂、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人员受伤、未使用暴力,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记录为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夏某使用缓刑。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与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此致

辩护人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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