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不作为故意杀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34:25 461 人看过

媒体今天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对备受关注的医生埋尸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无法查明被害人死因,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认定其系不作为故意杀人。据此,合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447元。一审宣判后,李今朝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害人刘业清到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李今朝诊断刘业清患有神经根型颈椎病并治疗。同年3月31日10时许,刘业清到诊所复诊,李今朝违反脉络宁注射液临床治疗使用规定,向刘业清颈部大椎穴附近注射脉络宁注射液,后刘业清出现紧急症状,李今朝在诊所无急诊设备情况下,独自一人对刘业清实施简单施救后推断其死亡。后因担心事情败露,李今朝将诊所内监控电源切断,致监控电源烧毁。当天23时许,李今朝驾车将刘业清运至一处工地,并用泥土掩埋。2014年4月1日,李今朝让其女婿将监控硬盘的内容删除,后又指使其子、女婿将监控硬盘销毁。

2014年5月11日,李今朝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23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执行逮捕。后因罪名变更,此案被移交到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5日,合肥市检察院指控李今朝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死者尸体高度腐败、脏器自溶不具备查明死亡原因的条件,被告人罪名认定成为此案焦点。

在庭审中,李今朝辩称,脉络宁是可用于肌肉注射的药物,刘业清到诊所是第三次接受其治疗,三次都在同一部位注射。李今朝认为,刘业清可能是长期疲劳引起的猝死。李今朝的辩护人认为,李今朝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杀人罪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从被害人就诊情况来看,监控视频显示刘业清当日到诊所时行动自如,家人均称刘业清身体较好,无其他疾病。李今朝也供称,刘业清在注射前身体正常,印证证实刘业清在注射前并无异状。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使用说明和安徽省医学会专家咨询意见,李今朝的注射方式属违规诊疗,且在风险系数高的部位违规注射,增加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具备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因此,不能排除被害人出现紧急症状系违规注射引发的可能性。

法院给出认定被告人不作为故意杀人的三点理由:第一,被害人可能存在违规诊治、自身疾病、违规诊治与自身疾病共同引起的三种死因,但被告人均负有救治义务。第二,由于被告人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被告人李今朝的多次供述证实,他发现刘业清出现紧急症状时,刘业清并未立即死亡。李今朝自行停止抢救时,不能完全确定刘业清是否死亡。临床上宣告患者死亡,要严格按照临床死亡标准和相关医疗程序施行。而李今朝作为一名多年临床诊疗的执业医师,在诊所未配备任何抢救设备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仓促简单急救,在尚不能完全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主观判断被害人已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李今朝未及时通知其他医护人员协助救治,亦未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及时送人至其他医院抢救,仅考虑其个人及诊所声誉、继而藏匿被害人,彻底排除了其他一切被害人获救的可能性,其不积极救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被告人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今朝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了个人私利,放任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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