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还可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吗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
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
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三、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范本
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
地址:
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
地址:
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
现住址: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xx(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
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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