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欧*春所持的经鉴定为假的钻戒是否为从某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无论是欧*春还是某珠宝专柜,举证证明这一事实都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判由谁承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在本案中,欧*春已经提供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首先,欧*春提供了购买钻戒时的发票,证明自己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与特定的对象有过交易行为;其次,欧*春提供了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自己的钻戒为假冒的主张。结合这两项证据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曾发生过购买钻戒的交易行为),得出欧*春在某购物中心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为假冒的结论是合乎情理的。这种盖然性依通常的认识是存在的,并且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以,欧*春的主张初步成立。也就是说,此时欧*春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了珠宝专柜一方。那么,某珠宝专柜是否提供了足以推翻欧*春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呢?某珠宝专柜的否认性主张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否认欧*春在某珠宝专柜处购买的钻戒是假冒商品。这是针对欧*春提出的所购买的钻戒为假冒的事实主张的反驳;二是某珠宝专柜主张欧*春所持的假钻戒与在该专柜购买的钻戒不是同一枚钻戒。这是一个有利于某珠宝专柜的新的事实主张。上述第一层意思的口头反驳与欧*春提供的鉴定结论相比较,显然无法推翻欧*春提供的证据。而某珠宝专柜提出的欧*春所持的钻戒不是在该珠宝专柜购买的新事实主张,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理应由某珠宝专柜承担举证责任。但某珠宝专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于某珠宝专柜没有完成已经转移到己方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发生作用。欧*春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由某珠宝专柜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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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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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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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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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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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情形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0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有以下8种: (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对权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 (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5)恢复原状,指将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 (6)赔偿损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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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经营者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09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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