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洗钱处收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报告,反映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厅近期每天均有大量客户新开银行卡,并向梁某的银行卡中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存款,存款金额均为万元的整倍数,从1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涉嫌非法集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对梁某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现场调查。
通过对浦发银行的现场调查发现,梁某于2007年3月19日在浦发银行天津浦泰支行开户,2007年5月10日至6月5日期间,累计存款243笔,金额达到1841.50万元,取款金额59笔,金额达1836.86万元,6月5日时其账户余额为4.6万元。除济南市外,还有天津、北京的异地存款人向该卡汇款,交易笔数、金额有不断扩大趋。
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密切配合下,公安机关先后辗转天津、昆明、山东德州等地,分别于2007年10月6日、10日将犯罪嫌疑人梁某、刘某抓获归案,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11月12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3、江西南昌7.10地下钱庄案
2009年6月4日,由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重点督办的江西7.10特大地下钱庄案成功宣判,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此案是全国首例以非法经营宣判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案(不同于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
2007年至2008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旨在打击洗钱和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反洗钱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发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百货经营部、青山湖区某文体用品销售部、西湖区某童装店三家小个体工商户自2007年3月在某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阳明路支行开设账户后,资金交易异常频繁,涉及金额高达27亿元,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明显不符,存在洗钱的重大嫌疑,于是该反洗钱处将此情况移送当地警方调查。
经过江西警方和南昌中心支行的长期努力,2008年5月21日,专案组分别在深圳和南昌统一行动,成功抓捕刘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了大量银行借记卡、存折、U盾、电脑、联系电话、记载案件事项的笔记本以及公司注册资料、公司印章、私人印章等物品,共冻结嫌疑人在南昌、深圳地区的账户71个,冻结资金2295万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从2007年初以来,先后注册成立了10余家各类小型公司、企业、个体商户(基本为空壳公司),以这些单位的名义在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同时,还使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无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刘某利用其控制的上述银行账户为他人办理转账结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刘某曾接受来自深圳某文化传播公司、深圳某家政服务公司等近600家公司的资金,再通过复杂的转账手法最终从个人账户转出资金,总额共计89.7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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