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5 22:36:39 275 人看过

一、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意思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抗辩权有什么不同和联系之处。

在合同中,三种抗辩权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的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区别在于适用主体不同、抗辩事由不同以及行使时间不同。

二、抗辩权的特征

抗辩权的特征是: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

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三、抗辩权的法律意义

1.抗辩权是对抗他人哀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抗辩权的客体是哀求权,而且该项哀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备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哀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入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抗辩权是对哀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哀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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