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参与强拆房屋、违法占地的不在少数。
很多时候,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农户无法正常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对村民委员会起诉进行救济,因村委会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即使起诉至人民法院,也会被以被告不适格而遭遇不予立案。
不过,在2018年春节过后,这一情况或许将发生重大改变了……
一、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即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可申请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本村集体土地涉及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可通过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获知。
而在很多现实案件中,很多村民并未意识到此项知情权,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往往不知情。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分配方案本身也是本村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时间上一般至少一个季度公布一次。
如果村集体的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系村内重大事项,理应随时公布。
对于村委会应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而未公开的,被征地农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向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如查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三、村委会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新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这对于以后司法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也明确了对于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
以后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将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当然,若村民委员会只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的,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四、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新《监察法》的约束
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现在也要受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的约束。
《监察法》第16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据此,若被征地农民认为本村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有关征地拆迁的履职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委员会进行报案或者举报。
这无疑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在实务中深入探究的全新维权途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征地拆迁维权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织,其权力虽然很有限,却能给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带来重大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若村委会始终能站在村民这一边,始终以维护村民权益为己任,那么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纷争将有望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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