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权参加一审。受害人还有一系列自身的特殊权利,包括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委托代理人权、申请抗诉权,等等。非法剥夺受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一、刑事诉讼法公民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民是指被害人和被告(犯罪嫌疑人),各自的权利具体如下:
被害人: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7、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8、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讯问和用本民族文字书写供词的权利;
2、在接受讯问时,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也可以聘请1至2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担任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由要求核对并进行补充和更正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公安司法人员非法讯问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6、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
7、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在法庭调查时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9、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派出所不办事可以找谁投诉
派出所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1、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特定对象,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3、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外的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
第一种情形中,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其本人及近亲属有权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时,控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与不作为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中,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提出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种情形,《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报案人的立案监督权,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参照第一种情形向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于第三种情形,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作为报案人、举报人时,该第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权。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第三人没有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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