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1第3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下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可见,支付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有两个不同的主体支付。
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三种情况是: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工伤生活护理费相关知识:
护理费调整办法
工伤时间在2009年6月30日前,享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由养老基金支出享受伤残护理费的工残退休人员,护理费从2009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2.9%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如,某1~4级工残护理费待遇人员,2009年6月的护理费月定期待遇为1000元,调整后则为:1000+1000×12.9%=1129(元)。
抚恤金调整办法
因工死亡时间在2009年6月30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人员,抚恤金待遇从2009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2.9%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如,某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人员,2009年6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定期待遇为600元,本次调整后则为:
600+600×12.9%=6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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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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