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中鹏
日前,“交通肇事吓死人”案在石景山法院宣判,肇事司机刘某被判赔偿老人家属78000余元。
今年6月14日晚6时左右,杨某吃过晚饭后在石景山区杨庄路口东约200米处推着自行车散步时,司机刘某驾驶夏利车迎面逆行驶来与杨某相撞,将杨某的自行车前轮轧到汽车右前轮下。受到惊吓后,杨某突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因惊吓导致急性心肌梗塞。杨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20余万元。
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诱发了杨某突发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刘某对杨某死亡后果具有过错,负有赔偿责任。同时,杨某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病理基础,故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刘某赔偿78000余元。
刘某在答辩时曾说,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看到杨某有受到惊吓的表情。因此交通事故与杨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只能是对杨某突发心脏病起到了一定的诱发作用。法院判决之后,刘某称赔偿金额超过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他要提起上诉。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什么责任和无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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