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在强制执行房产时如何确定权属登记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1:41:22 198 人看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唯一有效凭证,未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房产转移须凭房屋权属证书才能申请办理。从司法部门来讲,法院可以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即可裁定、判决房产转移(包括强制转移),但必须要进行权属登记才能生效。房产转移要凭房产证,不能凭一张法律文书就替代了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由于权属不明而导致执行不当的情况,如一些被执行的房产存在明显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比如是违章建筑、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或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存在转让对象上的限制,或者是不能进入权属登记程序。因此,也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某些被执行的房产虽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但被执行人没有申领房产证,或者借故拖延不办,法院也没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办理房产登记,致使可以合法领证的房产无房产证而被执行。

在决定查封、协助执行之前,法院要事先作准确、细微的调查,对不符合房产登记条件的房产,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如违章建筑、权属不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情况,都属限制转移的房屋。若法院查封房产交易受限制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告知法院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法院若坚持查封,建议可查封,但对该房屋暂不要求执行,等房屋权属状态明确后再执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1日实施)》(法发[2004]5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封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梳、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被执行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买房登记前,如何确定房屋归属权?
    要是在结婚之前购房并且是全款支付,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办理房产证也是登记在自己一方的名下,那么此时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离婚的时候就不能要求分割。但要是婚前只是给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话,则离婚的时候对方可以享有部分份额。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房子归谁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
    2023-07-03
    300人看过
  • 小产权房能否强制执行?法律如何规定?
    对于小产权房,一般情况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因为小产权房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严格来讲这类房产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还款,或者以物抵款。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抚养权能强制执行吗子女抚养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
    2023-07-19
    189人看过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是谁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房屋产权登记程序1、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2、勘丈绘图。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
    2023-02-27
    484人看过
  • 确认强制拆迁的主要执法部门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由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亲自实施强拆,这个工作一般授权或者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拆迁公司,但是这些单位是不具有法律上强拆主体资格的,如果其没有经过授权或者委托就强拆房屋,那就是违法强拆,如果经过了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则承担强拆法律责任的就是市、县人民政府。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是谁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派遣的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劳务派遣的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
    2023-07-03
    74人看过
  • 民政部门规定:婚姻的登记地如何确定?
    结婚应在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证件材料。婚姻登记,是指恋爱的男女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取得结婚证的行为。北京登记结婚流程(一)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二)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三)登记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23-07-10
    310人看过
  • 在登记时如何确定应否进行公告?
    由于我国尚没有法律来规定登记机关公告的效力,因此,目前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的公告,其效力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公告的主要作用只是便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产权异议,减少登记可能出现的差错。因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登记程序中应否进行公告交由登记机关自由裁量。就目前情况来看,应当进行公告的应属于少数。对一些涉及年代较为久远的继承以及当事人手续不完善或有瑕疵的登记件,如当事人遗失登记文件又无法补正等,应由登记机关发布征询异议的公告。
    2023-04-22
    267人看过
  •  离婚登记部门如何规定?
    该段内容讲述了中国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分工原则。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事务,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则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离婚登记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进行分工: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事务。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
    2023-08-28
    200人看过
  • 法院不强制执行找哪个部门
    人民法院不强制执行的,可以找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人民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让监察部门对司法人员进行处罚。一、劳动局不处理该怎么办劳动监察部门,不解决事情不作为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论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监察部门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很多情况,劳动局不管不处理的,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二、合议庭审理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
    2023-04-12
    402人看过
  • 县级水行政部门有无强制执行权?
    一、县级水行政部门有无强制执行权?县级水行政部门是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的;对于强制执行权还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法律授权机关的移送,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作出执行实施及执行裁决行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权力。二、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二)执行罚执
    2023-06-02
    476人看过
  • 在司法确认后,强制执行可以吗?
    司法确认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程序取消后确认的性质司法赔偿案件中,将因新法的施行,不再有确认案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作为案件和独立程序的确认不再存在,但是对于司法行为本身的审查仍然是必须的。修法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司法行为的审查,将依照新的《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其审查的内容是所涉的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有损害后果?新的确认工作的性质是对司法行为本身性质的审查和认定,对赔偿委员会来说,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以后的司法赔偿案件只有给付之诉,而无确认之诉即司法赔偿确认案件(但这是
    2023-07-11
    311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遇阻:房产土地登记归属不同部门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无疑是不动产登记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1月4日,国土部发布出《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尤其是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全面履行好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悉,目前进展来看并不乐观。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表示,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房产、土地谁是核心?目前中央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的难点在地方,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地方要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但没有明确具体到哪个部门,而是强调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进行整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如是介绍。
    2023-06-10
    105人看过
  • 强制执行申请权登记程序
    1、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权登记请求,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2、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权登记,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执行申请权登记申请书和执行申请权登记表:申请书和登记表应当写明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登记表还需原审法官签名确认法律文书的效力。(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如法律文书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还应提交相关的合同原件;如法律文书为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则还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该裁决书生效的证明)。(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
    2023-06-11
    443人看过
  •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是哪些
    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是哪些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几种(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
    2023-06-18
    184人看过
  • 2020强制执行新规定申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强制执行新规定申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分三种情况: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zhi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人民法院负责执行;3、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结果具有强制性。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是个人的,申请人要签字署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签字和盖章都要体现在申请书上。
    2023-02-14
    245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房产确权登记是什么部门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自然资源部的职能之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议可以找其相应的地籍科等的电话垂询试试。
    • 没在房产部门登记的车库能否被执行?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没有产权证明的车库不能被强制执行,最多可以限制转让。法院这样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 如何使用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1
      强制执行是执行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
    • 财产权属登记等出资如何确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8
      出资人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 判决房产归属权后,找不到被执行人如何强制执行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判决房产归你所有,直接拿着判决书去房屋交易中心咨询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