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有哪些不同的成立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14:43:57 390 人看过

一、免责债务承担有哪些不同的成立方式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担责,但是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条件

首先,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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