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者“少批多占”村民土地是否合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44:26 299 人看过

征收者“少批多占”村民土地是否合理。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无征地批准文件的,属于“未经批准先占”。即使有征地批文,也要确保自己的土地不在征地范围内。否则,收款人无权收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地方政府或相关企业违法征地行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依法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的,或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镇)村依法批准。前款所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秋季法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另外还有征地审批。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六十六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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