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构或者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等级,收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保持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按照公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半年收取,年底结算。第一个日历年,土地使用半年以上的,按半年计算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半年以下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招标转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人的报价条件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报价为转让金额;拍卖转让的,以最高竞买人的报价为转让金额金额;协议转让的,转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企业难以一次性支付转让费用的,可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或者缩短转让期限,减少转让金额。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关于“个人是否必须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无论谁使用土地使用费,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个人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除非国家规定不需要缴纳农业、耕地、科研等费用。你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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