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6:52:37 272 人看过

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的适用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一、管制由谁执行刑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怎么办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该如何定罪,一般会借鉴限制加重数罪并罚的原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七年。

一般来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判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是什么意思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刑15年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刑期,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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