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00一年六月三十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最终决定,个税调整方案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方案将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由如今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从而使我国全年减少财政收入约1140亿元。目前在我国个人收入中,工薪阶层是主要的来源,但部分高收入者和其他项目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管之外。这种失当,造成了的税负极为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低收入阶层因只有工薪收入而被严格征税,我国的其他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反而过轻。
二、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税以调节收人差距、体现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在衡量纳税人纳税实力的基础上征收所得税。在市场经济前期,个人收入相对比较单一,调节纳税项目的纳税比例是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的税负,单一的纳税人以及单一的纳税项目都具有很高的统一性。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变得复杂,纳税人的收入日益多样化,隐蔽性、灰色等收入增多,靠调节项目比例实现调节纳税人的复杂收入,变得脱离实际,所以说现行的个税难以体现公平。
2、起征点的设置不当导致中低收入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放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确实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当大多数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会使少数人受益,越低收入阶层越根本不受益,反而会加大收入的差距。现在我国2000元以下工薪阶层占72%,按现行的个税制度他们本来就不需纳税,税改后获利为零,所以该收入阶层与因税改收入差距反而被拉大。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我国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会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3、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对工薪收入者来说,税率无论高低,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因此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交纳个税的主要来源。据悉,我国工薪税收已占个税税收的60%以上。对于各种财产以及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等等,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为20%,但仍存在偷逃漏税。至于各种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隐性收入,不是税率低一点纳税人本身就自动来纳税的。我们看到个税改革修正草案并没有对课征制有任何动摇,对隐形收入也无核定依据。
4、个税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最终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以及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这种税制模式面广点多同时税率模式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累进税率的设计是充分发挥其调节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各类税收手续繁杂,降低了税收征管力度,出现了高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十分奇怪情况。
三、对我国个税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1、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我国的个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与我国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一直存在,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着严格死角。对于高收入民众的个税征收渠道仅限于“申报”等比较处于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的空白以及完善个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2、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完善个税扣除标准。个税依据费用扣除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原则以及公平税负的原则,费用扣除项目以及标准可以按照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调整:首先,采用扣除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方法,适时调整期个税高低,同时建立完善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充分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其次,增加家庭主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的时侯可以适当的减轻。
3、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很快,我国的政策鼓励方向以及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改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得到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常见方式,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可以更好的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增加部分免税项目如:为了体现党以及政府对科技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照顾,我们可增加“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增加“国家赔偿金”免税;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着下岗或者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免税相关规定。
四、结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税现状以及国家整体经济状况,文章分析归纳了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个税难以体现公平、起征点的设置导致贫富差距放大、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各类税收手续繁杂;文章最后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及完善个税扣除标准、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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