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具体表现在: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即对表面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
①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②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证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3)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实践中,有些单位为获取微量的经济利益,擅自允许某些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一些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业务往来,善意相对人以此认为该“分公司”、“分厂”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活动。
(5)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此种情形常发生在隐名联营中,是对联营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对外则是明显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6)租赁期、承包期满后,租赁方、承包方继续以原来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如期满后出租方、发包方对租赁方、承包方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亦应构成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类型
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具体表现在: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即对表面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
①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②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证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3)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实践中,有些单位为获取微量的经济利益,擅自允许某些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一些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业务往来,善意相对人以此认为该“分公司”、“分厂”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活动。
(5)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此种情形常发生在隐名联营中,是对联营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对外则是明显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6)租赁期、承包期满后,租赁方、承包方继续以原来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如期满后出租方、发包方对租赁方、承包方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亦应构成表见代理。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行为人本身属无权代理。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场合。审判实践中越权现象有:(1)本人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是指授权不具体,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多为被代理人有过失,被代理人应对授权不明的后果承担责任。(2)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本人对代理人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却未在授权书中说明。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权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1)代理人权利消灭后代理人仍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2)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3)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由于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落脚点,因此必须对此予以认真对待。
1.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笔者认为,若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而不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否则就混淆了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
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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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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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7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这里所说的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一般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有利而对被代理人不利。按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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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3表见代理发生后,产生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第三人有主张表见代理或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他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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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4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 1、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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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0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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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3(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