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1]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我厅制定了《关于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关于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31号)精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我省适当收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上划分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金基数的确定
基金基数以2000年年末县级基金结余数确定,即以2000年年末“责任金”余额为基数(以下简称基金),确定应上划数额。
二、分级管理比例
基金分级管理比例为:县级管理不超过基金的20%;市级管理不超过基金的30%;省级管理不低于基金的50%。
三、基金计息标准
市级机构和省级机构对上划的基金,一律按照高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任金”(个人帐户)核算标准20%(目前按年复利3%)计息。并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任金”(个人帐户)核算标准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四、基金上划方式
基金上划可采取逐级上划和直接上划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管理基金条件的市,采取逐级上划方式,即县级将基金的80%上划到市级机构,市级再将应上划到省级的基金,及时上划到省级机构。不具备管理基金条件的市,所属县级基金的80%(其中市级30%、省级50%)可直接上划到省级机构,待市级机构具备管理条件时,再由省对市进行调整。
五、有关会计帐务处理
管理基金的机构,一律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县级机构对上划上级的基金在“有价证券”科目反映;市级机构对县级上划的基金在“责任金”科目反映;市级对上划省级的基金在“有价证券”科目反映;省级机构对下级上划的基金在“责任金”科目反映。
六、基金的上划、返还及对帐
省、市管理机构收到上划的基金时,必须给对方开具由省级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债据,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省、市机构对下级的基金核算,采取日积数记帐,每年年终后30日内对下级出具计息单和对帐单,进行核算和对帐。县级管理的20%部分不够正常发放养老金、退保金时,由市级机构返还,市级机构未管理基金的,由省级机构返还。
七、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
对各级农保机构以前和今后产生的调剂金,仍按省厅有关调剂金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
八、管理基金的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正式机构编制;(2)有专职会计人员;(3)基金管理、运营制度健全;(4)有较为稳妥、安全的保值增值渠道,并能达到省级所规定的增值计息标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不得管理运营基金。
九、原省、市机构管理的基金计息办法
(一)2000年底前县级上划到市级机构的基金,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实施意见计息标准计息。
(二)2000年底前县级和市级上划到省级机构的基金,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实施意见计息标准计息。
十、基金管理要求
凡管理运营基金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本着谁管理基金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和渠道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各级机构都不得使用基金直接投资、委托贷款以及拆借挪用、抵押和担保。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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