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房产纠纷案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0:31:26 64 人看过

1、人民法院受理房产案件的条件是什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哪些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执行政策引起的住房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因行政命令调整计划、机构撤退等房地产纠纷。公司内部建造住宅、分室等引起的占有住宅、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引起争议的房产纠纷。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部房间的纠纷。军队内部的住房纠纷。

人民法院会受理哪些劳动案件

1、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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