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20:06:33 419 人看过

(1)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悖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若委托人事先同意的,即使其事后翻悔,仍须承受该项交易的效果。若委托人并未事先同意,但事后追认的,其效果等同于事先同意。

(2)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仅需表示承担补偿的意思即可使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无须以实际上已做出补偿为必要。但是从学理上推断,行纪人违背指示进行交易的违约责任并未就此免除,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3)当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出的价款或低价买入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行纪人

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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