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标合同未实施如何中止
1、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未实施合同的,如果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标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
1、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曰内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的,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履约能力审査。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15曰内应该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n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n (三)丧失商业信誉;\n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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