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1:43 475 人看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创建园林城市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园林景观质量为目标,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指导与单位、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我省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范围

(一)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可申报省园林城市。

(二)设区城市的区可以申报省园林城区。

(三)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和省园林城市称号的设区城市的区不再申报省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省园林城市(城区)规划和活动方案,并实施2年以上(以上报时间为准)。

(二)对照《贵州省园林城市(城区)暂行标准》,组织自检达到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程序

(一)地级市申报省园林城市,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直接报省建设厅。

(二)县级市、县城申报省园林城市和设区城市的区申报省园林城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报地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建设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五、申报材料

(一)地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创建省园林城市(城区)的技术报告、遥感测试报告、工作影像资料、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图(文本和多媒体音像),对照《贵州省园林城市(城区)暂行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四)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册、基础资料及批准实施文件。

(六)已经验收并命名的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名单及相关资料。

(七)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投入情况说明。

六、申报形式及时间

(一)申报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材料。

(二)省园林城市(城区)的评审每三年开展一次,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前,评审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七、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

(二)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

(三)专家组提出考察意见。

(四)对通过评审的省园林城市(城区)在贵州建设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的省园林城市(城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并授牌。

八、监督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省园林城市(城区)的创建工作。省文明办、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爱卫办、省绿化办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省园林城市(城区)创建工作。

(二)对已命名的省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省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省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创建省园林城市(城区)工作中,要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城市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国人居环境奖、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和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等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创建工作质量。

九、其他

(一)《贵州省园林城市(城区)暂行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二)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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