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53:19 384 人看过

中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审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表示不满。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审判程序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的衔接没有具体规定,这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期间撤回诉讼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无效。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之间的争议将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回到国家。究其原因,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裁决与审判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与二审法院判决的关系。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二审撤回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无效。当事人撤回诉讼后,将面临无效裁决。那么,此时争议双方的地位与裁决前并无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撤回诉讼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是仲裁裁决在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15日内无效。如果双方在15天后都不起诉,仲裁裁决将生效。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仲裁裁决无效。当事人撤回诉讼,是指当事人放弃诉讼程序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放弃根据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上述两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裁决书送达后的有效状态。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将失去效力。显然,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说法使得当事人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毫无意义。因此,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可以想象,一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撤回诉讼,仲裁裁决将失去效力,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使仲裁程序冗余。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也肯定了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撤回诉讼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反诉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对同一裁定结果提起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两案可以合并审理,后一案可以作为反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情况比较普遍,即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甲方不服,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乙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以上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关于这种反诉是否成立,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的反诉,只要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标准审查,就应当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确定反诉构成时也应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反请求权的设立,不仅应当具备普通民事案件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而且应当具备当事人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件。如上所述,乙方的反诉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第一种观点来处理案件,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通畅(3)在非劳动争议民事案件中,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地将部分非劳动争议案件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当事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裁决无管辖权的非劳动争议案件,是申请程序上的错误。提起公诉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因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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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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