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对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的理解有,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
二、质权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质权人的权利都有: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质权人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三、实现质权需要哪些条件
实现质权需要的条件有: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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