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二十九条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搞好软件企业年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软件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软件企业年审范围是上年度经认定机构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
第四条软件企业年审时间定于每年3月—5月。过期没有申报年审的企业,视同年审不合格。
第五条软件企业年审须提交下列资料:
1.软件企业年审表;
2.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开发和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7.企业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
8.软件企业上年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即应交税金、实交税金、退还税金的金额。
第六条软件企业和协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一)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会费、软件企业认定费和软件产品登记费,以及软件企业年审费。
(三)软件企业必须及时填报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
第七条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软件企业年审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软件企业年审的申请;
(二)根据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中软件企业标准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疑问的地方,组织专家现场审查;
(三)研究提出软件企业年审合格初选名单,报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鉴。
第九条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在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企业对年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软件企业的复议申请后,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查落实,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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