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0 00:10:16 371 人看过

互联网支付服务由于从事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或者由于发行和经营支付方式而属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在一般词汇部分界定的“金融机构”,因而有义务采取该建议所要求的预防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如客户尽职调查、保存记录、报告可疑交易等。

(一)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根据第10条建议,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以识别客户并验证与相关业务有关的信息。而且国家应要求金融机构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识别实益拥有人、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控:

(1)建立业务关系时;

(2)当偶然交易的数额超过15000美元或欧元时,或当进行第16条建议的解释性注释所涵盖的电汇时;

(3)在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时;

(4)当金融机构怀疑以前收集的客户身份数据不够准确或充分时。互联网支付服务通常代表客户持有和管理资金,意味着与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因而根据第10条建议,应该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确保不开立匿名账户或以明显虚构的名字持有账户。而且国家应确保代替提供商持有资金的金融机构对提供商实施与其带来的风险相称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二)注册与登记

当互联网支付服务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词汇表所界定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时,其提供商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受到监管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第14条建议在代理人注册或登记方面为国家提供了两种选择。国家应要求代理人注册或登记,或者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应编制现有代理人名单,而有权机关可以获得这种名单。特别是当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不受领土界限约束时,国家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适用于具有实物建筑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的管辖注册或登记标准也应适用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即使服务提供商设立了离岸总部,也应如此。

(三)与电汇有关的义务

第16条建议确立了国家在电汇方面的义务。正如第16条建议解释性注释所要求那样,国家必须确保金融机构掌握电汇汇款人和受益人的信息,而且要掌握整个支付链的电汇信息。并且必须对发起或接收电汇的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但是,国家可以对跨境电汇实施最低限额,在此限额之下时不需要核实客户和受益人信息,除非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换言之,对于低于1000美元或欧元的偶然性跨境电汇来说,第16条建议解释性注释的要求适用,而且需要提供汇款人和受益人的名字以及双方的账户号,但是不需要核实这些信息。属于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应该受该条建议的约束。

(四)有权管辖的监管方法与识别

国家应确保依照第26条建议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监管。监管者应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至少应确保属于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受到注册或登记,并受到有效监控制度的约束。对于通过代理人分销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国家应确保依靠代理人实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实体毫无例外地将这些代理人纳入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计划中并监督这些代理人的遵守情况。国家应确保在其法律框架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而且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提供商受到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而不管提供商的位置在哪里。为了协助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国家应考虑在符合其法律框架的情况下禁止在其管辖内没有办公室或代理人这种物理存在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在其管辖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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