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地球演化的珍贵、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并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利用原则。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是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改写:
1.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历史中,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的、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2.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3.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利用原则。
4.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谁来负责保护?
保护环境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对于环境破坏的治理和保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进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谁来负责保护环境呢?
根据该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都有责任保护环境。比如,环保部门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他部门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污染和危害进行监测和治理,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公民个人也应当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才能共同建设一个美丽、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本文是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改写,强调了地质遗迹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根据该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有责任保护环境。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才能共同建设一个美丽、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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