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企业:
为了应对“入世”挑战,谋求快速发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决定不再对重点工程建筑材料使用实行《准用证》制度,改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0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应对入世挑战,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经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杜绝劣质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沈阳市建筑材料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应用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凡从事本市建设工程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代理经销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将分批进行公布。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工程项目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应从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示《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规定。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是产品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四)国家强制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须有安全认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予登记备案
(一)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属安全认证范围而无产品安全认证的;
(二)国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两次抽验不合格的;
(六)实地调查与所报材料不符的;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沈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外埠或境外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沈代理商)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登记备案资料;
(二)审核登记备案材料,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名录。
第九条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安全认证(属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产品);
(四)有效期内产品抽检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合同;
(七)境外产品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八)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继续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其登记备案失效。
已取得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代理商)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到市建材应用办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市建委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公布其结果。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产品抽检检验不合格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四)采取低价倾销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十二条凡经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十三条市建材应用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对于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沈建委发[1999]43号《关于对沈阳市城建五十个重点工程实行建筑材料准用制度的通知》即行废止。原已核发的,建筑材料准用证》尚未到期的,凭原颁发证件到市建材应用办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水泥:钢筋;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建筑涂料;散热器;DN200以下阀门;广场砖;墙、地瓷砖;铝塑复合板;商品砼;电线穿线管;6平方毫米以下电线;开关、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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