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二元监督机制。法院监督和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前需及时报告法院等。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主要表现在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时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对管理人进行二元监督。
1、法院监督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受法院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
(1)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
(2)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法院。
(3)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法院许可。主要有:
A.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C.管理人辞去职务。
(4)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法院可依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有权更换管理人。
(5)管理人被更换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法院及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2、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表现在:
(1)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3)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4)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如管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
*债权人会议如何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对于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职责。具体来说,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询问,查阅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和账目,监督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进展情况等。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表决选举和更换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表决。这些职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应充分发挥作用,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对管理人进行二元监督。法院监督和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提出询问、查阅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和账目、监督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进展情况等。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表决选举和更换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表决。这些职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应充分发挥作用,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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