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保险代理人也有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8:04:23 355 人看过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成为了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法宝。如实告知也成为投保人保前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那么,是不是所有没有主动向保险公司尽告知义务的索赔案都会以败诉结束?哪些情况下,投保人仍然有获赔可能?获赔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通过两个接近的案例,江苏嘉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了比较。

案例一:明显病态未加询问

某知名保险公司投保人刘先生于2004年5月26日与该保险公司代理人左某签订了2份终身险保单。保单约定,如果刘先生身故,将由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

投保人刘先生曾经于2003年12月22日被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肺间质疾病、硬皮病。但是,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先生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代理人在与刘先生签定保险合同时,发现刘先生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颜面浮肿、气喘、语声低缓等重症病态,但是,代理人没有加以查询。

2005年1月27日,刘先生因肺间质疾病、硬皮病过世。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经过查证,以刘先生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刘先生所在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先生虽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存在过错;但是,保险公司代理人左某与刘先生早已相识,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重症病态不加查询,以致刘先生未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患有肺间质疾病、硬皮病的事实,保险公司亦不能免责。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县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李某支付4.5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过重,变更原判决为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李某支付3.6万元保险金。

案例二:为签业务冒名体检

江苏省丰县王沟镇单楼村有一位年逾60的李先生。2004年初,李先生的邻居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郝某多次上门,劝说李先生购买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禁不住邻居劝说,同时又考虑到需要有所保障,李先生于2004年元月15日交付了1555元人民币,换回了一纸保险合同。

李先生2003年曾经患脑梗塞疾病,2004年9月李先生旧病复发,导致高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于是,李先生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过调查,半年后,保险公司给出了答复,认为,李先生带病投保,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属于诈保,扣除手续费后,退给650元。李先生觉得冤枉,无奈下招回在新疆经商的儿子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

李先生之子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郝某调查情况,郝某承认,在知道李先生有病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李先生办理了该保险业务。同时,郝某还安排其夫冒李先生之名进行了保险公司的例行体检。郝某的丈夫对此说法进行了佐证。

此案虽还未进行审理,但是,律师给出的意见是,相比案例一,法院在判决上可能更倾向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业务员负有的责任要依情况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2日 2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未尽告知义务应负什么责任?
    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属于医疗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律师补充: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具体说来,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
    2023-05-07
    261人看过
  • 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败诉
    2006年10月31日20时许,男青年魏易(化名)驾驶无行车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与对行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魏易负主要责任。魏易去世后,年迈的父母忽然想起,儿子去年曾经通过其所在单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万元。当老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未料保险公司以驾驶无效行驶证车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交涉无果,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背面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魏易驾驶无行车牌证车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法院查明,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魏易。被告将该保险单交给了魏易所在的单位,但该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的签名非魏易本人签写。法院据此
    2023-06-08
    414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知识:什么是兼业保险代理人?
    考试大辅导:什么是兼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2、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代理人无需出外展业,因此不需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4、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规定兼业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2023-04-23
    161人看过
  • 代理人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被责令承担索赔责任
    由于电脑故障,姜先生在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手续时,未能拿到原保单。不料,一个月后,姜先生开车时撞人,并赔偿伤者医药费近6万元。为此,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为由予以拒绝。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责令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2007年3月3日,蒋先生到**保险嘉定公司的一家代理机构办理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保嘉定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险单,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3日至2008年3月2日。当日,由于代理人电脑故障,姜先生未能拿到原保险单。同年4月30日,姜先生的车相撞,造成侯某受伤。姜先生立即到**嘉定保险公司领取保单。公司为此签发了一份保险单,但保险期的起始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此后,由于江先生与侯先生未能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侯先生将江先生起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
    2023-05-02
    498人看过
  • 代理人代签名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自判法;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亦有不同判法;甚至于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判法亦不相同,局面甚为尴尬!本站律师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2023-04-23
    116人看过
  • 投保人未坦诚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虽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一)施工现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2023-07-18
    190人看过
  • 业务员代填保单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3.9万
    10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昌市某保险公司因业务员代填保单,且未对投保人讲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而付出了赔偿近四万元的代价。2005年6月,家住广州的钟某搭乘朋友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货车相撞,钟某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弃车逃离。当地交警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认定货车司机弃车逃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钟某父母将车辆所属的许昌市某纸箱公司及车辆投保的许昌市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离,而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司机肇事后弃车逃逸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投保单上除投保人基本情况是纸箱公司填写外,其它皆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且保单中印有的“本人对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等内容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无纸箱
    2023-04-23
    76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出险需理赔
    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告知,特别是关系被保险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免责条款应予以提示注意和重点说明。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3万余元。2013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颜某驾驶鲁G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晋M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潍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潍胶路某路段时,先与孙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R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与李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N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次事故为李某造成车辆损失41088元、所载货物损失12995.5元,为孙某造成车辆损失22937元,营业损失18900元。经查明,被告颜某为张某的雇佣司机,
    2023-06-09
    114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维权也是有捷径可以寻的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可谓是有着非常特殊的关系。可以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又可以说是只有代理业务的挂靠关系。这样的特殊性,也导致了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有时候会出现权益纠纷的事件发生。从由中保协主办的保险营销员论坛近3个多月运行中接受到的营销员投诉来看,营销员权益收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扣发资格证;公司拖欠退还保证金;公司不合理收费扣费;在离职后应有利益得不到保障;公司不给予代理人在犹豫期内退保等等。而从保险营销员论坛为营销员解决投诉的过程中来看,这些投诉案件又都是案情简单、易于处理的。一方面某些公司的做法确实不合理,经不起法律法规的推敲;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营销员找到了中保协这个靠山来协助解决投诉(保险营销员论坛是中保协主办的)。因此,基本上所有的投诉都得到了满意的解决。这也表明了,保险代理人维权,只要找对了方法和方向,不是什么难事。中保协主办的保险营销员论坛就有专门的营销员投诉版块
    2023-04-23
    158人看过
  • 有物保也有人保,担保人怎么承担责任
    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车子拍卖实现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一、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哪些保证合同保证的范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2023-03-26
    69人看过
  •  轿车出借未告知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未经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家用轿车出借用于出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为这是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在未经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家用轿车出借用于出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为这是改变了车辆的用途。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未 经 告 知 保 险 公 司 , 家 用 轿 车 的 用 途 变 更 , 保 险 怎 么 赔 ?如果您车子在没有到保险公司的现场的情况下遭受了损坏,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此事,并按照他们的指示行事。如果您购买了商业车损险,则可以直接在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查勘员到场拍照后,您将获
    2023-10-01
    196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有哪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时,不履行法定义务,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狗层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保险代理人有哪些分类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通常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保险法》第一百一十
    2023-07-28
    323人看过
  • 新法下重疾险:投保人不告知保险公司也要赔付
    2009年10月1日开始,历经3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作为保险中的保险——重疾险也随之变脸,具体的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
    2023-04-23
    483人看过
  • 车辆转让未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赔付?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其审查不严,被法院判令为4万余元的车损修理费买单。2004年9月28日,驾驶员任留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天安保险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任龙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朝晖。2月,陈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投保人任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今年7月间,陈朝晖驾驶这辆车子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当任留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任留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经审理,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天安保险公司赔偿任留车损修理费4247
    2023-06-05
    225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车用于出租未告知保险公司有责任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5
      出借家用轿车用于出租未事先告知保险公司的,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你出借家用轿车的行为导致轿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同时
    • 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还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5
      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 保险代理人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内容,但是没有证据,该怎么退保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1
      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及时告知保险事故为由不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是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即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的,不影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以未及时为由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