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08:21:55 54 人看过

(一)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推行和实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得到了统一的解决方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以及工程建设的合同纠纷的,都需要按照不动产的纠纷来确定管辖。如果发生纠纷的不动产已经进行登记的,那么就可以以不动记登记的登记簿所记载的地方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动产没有进行登记的,那么就要以不动产实际的所在地作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当事人约定管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书面协议当中对于发生纠纷的管辖是可以进行约定的,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个约定的内容不能够违反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管辖法院的时侯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要通过书面的形式详细的表达出来;

2、约定的管辖法院也必须要在限定的范围之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可以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于其管辖级别和其专属管辖的范围。

一、买卖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是哪方

严格的讲,买方和卖方都负有履行义务。买方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卖方有义务按约定及时完好的交付货物。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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