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16:02 76 人看过

[编者按]6月27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研讨会在江苏南通召开。应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的邀请,陈光中教授、崔敏教授作主题讲座。陈光中教授与崔敏教授分别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侦察模式的转变作演讲。南通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秦剑平及南通市公安局部分干警参加座谈并发言。东方法眼发布的演讲记录经陈光中教授亲自审阅。

刑事诉讼法修改酝酿的时间很长,我今天要讲的,既有一定的根据,又有个人的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概况

大家知道,刑事诉讼法公布在1979年7月1日,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是刑事诉讼法制定30周年。前几天,中央电视台还采访我,让我谈谈对刑事诉讼法30年发展的看法。刑事诉讼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久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使我们办案从长期没有法律规范到有了法律规范,使我们办理刑事案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了。刑事诉讼法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但也有不足。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九二年、九三年,全国人大就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期,人大法工委委托我主持草拟一个修改建议稿供他们参考。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相当成功的,总的来说,我们是更加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现在我们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尽管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我们做到这一点就是一个大进步。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国际上反映也相当好。当然也存在不足,比如讲,刑诉讼法修改中增加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特别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义的成份增加更多,但是,有些配套的东西没有跟上去,如保证证人出庭等。尽管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一个新里程碑,我与崔敏教授都亲身经历。

但是,我们社会在发展,改革开放在深化,我国还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所以,到了2002年,上一届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2003年列入上届人大常委会修法议程,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准备在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推出修改方案,方案也是征求过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学者、律师的意见。我与崔老师都参与了,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了,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在2008年10月正式明确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计划。

大家知道,十七大以后,中央加强司法改革工作,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文件涉及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具体的工作机制。在这以后,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对文件中的任务进一步分工落实,哪些问题由最高法院牵头,哪些问题由检察机关牵头等等做了明确分工。其中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法不一样,比刑法修改的难度大。刑法修改主要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对实务部门影响不大,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实务部门往往各有自己想法。现在正在搞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各个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准备对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想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间向后放一放,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能快一点。据我所知,明年启动对刑事诉讼法做修改,2011年能否通过刑事诉讼的修改?不好说,到2012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不是以全国人大的名义通过,而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通过。现在的一些试点工作都在开展,但在试点工作中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与看法,现在展望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未来走向,公安机关应及早地做好应对准备。因此,我觉得南通公安机关的研讨会开得是很及时的。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没有什么文件上的规定,但是根据十七大的会议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个人体会,我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遵守以下指导思想:首先,要落实十七大的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要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现目标。其次,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在公安机关颁布的文件中看不到,但是周永康同志讲话中提到要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再次,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内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精神,我想对个别问题,做一些解释。我们要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这个问题应该正确理解。在九六、九七年的刑诉法、刑法中的规定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是,现在中央政法部门文件的提法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人民与人权仅仅是一字之差,内涵有很大的不同。

保护人民,在我国通常是指保护被害人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保障人权的内涵就不限于此,保障人权,当然包括保护人民。被害人的权利也是人权,人民晚上不敢出去,走路的时候都害怕,所有这些被犯罪分子干扰、影响的权利都是人权。人权的概念,简单地说作为一个自然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只要你是人,你就应该享有的权利。保护人权不仅包括保护人民的权利,还包括保护人民敌人的权利,犯罪分子的权利、正在被追诉的人的权利、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在监狱中被执行人的权利,死刑犯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他们也是享有人格尊严。

按照西方的人权理念,保护人权在刑诉中主要是指保护那些在被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受到逮捕,受到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西方重点关注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有的人直截了当讲人权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当然,人权还应该包括被害人的权利,这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受到侵犯。我们究竟要不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就我来看,我们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还是有缺陷的,如,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辩护权保障不力,死刑复核中对辩护人没有规定。我们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还是不够到位的。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应该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是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法修改中的落实,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个理念性的、核心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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